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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
1.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创业企业)。
2.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3.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以创业投资者为主营业务;
B.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C.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一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D.拥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E.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F.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G.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
H.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2)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B.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C.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D.对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
如果只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则该外国投资者必须同时符合(1)、(2)款规定的条件。
4.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B.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人民币;
C.其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D.拥有具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E.具有风险投资承受能力;
F.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G.对外商投资创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H.未受过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2)其他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B.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C.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5.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中,外国投资者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6.外商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应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额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7.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批准的其它领域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及配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货款进行投资;
(5)非自用资金进行投资;
(6)提供货款或担保;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活动。
(二)设立程序
1.投资者通过广西外资办向外经贸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商科技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报送以下文件: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着签署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其中,以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仅报送章程,下同);
(3)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投资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说明;
(6)符合上述第(一)条第3(1)款要求的外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中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7)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4(1)款要求的中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管理资本的说明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情况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8)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说明;
(9)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